-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7-08-0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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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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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泰发〔2014〕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部门和单位(包括上级驻泰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确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根据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制定产业调整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部门职责,负责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3.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审批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4.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承担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依法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工作。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指导、协调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督促电力行业(含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全市工业、通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在泰高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和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依法监督管理。
4.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学校校舍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参与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区)公安机关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市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3.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参与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十)市国资委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督促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4.参与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5.指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
2.制定完善全市工伤保险政策,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患者、工伤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将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5.负责相关人才、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管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的安全工作。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区地下管线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3.指导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修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绿化和城市公园等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5.指导房屋修缮和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7.对本行业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定期开展检查。
8.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1.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选址做好规划控制。
2.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重大危险源场所、电力设施、地下管线等法定安全距离,做好相应的规划控制;依法配合查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
3.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十五)市城管局
1.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垃圾处置、环卫作业、公共自行车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市容环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指导各市(区)做好全市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垃圾焚烧热电厂运行的安全监督。
5.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全市公路、港口、航道、城乡客运等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所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基层政府抓好乡镇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3.负责全市港口及港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等职责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港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5.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码头、水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内河干线航道船闸、普通国省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6.依法负责查处道路、港口、内河水上客货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
7.组织或参与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1.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沙安全监督管理。
4.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及防汛、防旱相关协调工作。
5.组织或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农委
1.指导全市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农(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及审验等;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非道路交通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5.负责渔业船舶、渔港和水上捕捞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市商务局
1.负责商贸流通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农产品市场以及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等非法场所。
4.参与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及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文广新局
1.负责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4.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主办、承办或牵头的各类展览、展示、展销、交易、演出、节庆等大型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卫生计生委
1.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及防疫处理。
(二十二)市环保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4.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指导市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大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
4.负责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各类聚会、展销、促销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5.参与体育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五)市质监局
1.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中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
6.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安监局
1.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2.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3.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并依法发布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信息。
6.依法对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承担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
9.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市旅游局
1.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九)市粮食局
1.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2.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市民宗局
1.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做好宗教活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一)市民防局
1.负责全市城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人防工程相关防护功能安全检查。依法监督、指导各市(区)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自建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结建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4.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管辖的机关办公场所等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法制办
1.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纳入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3.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信息。
2.依法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情况。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相关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防雷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调查鉴定。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4.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五)泰州海事局
1.负责所辖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长江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负责辖区长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3.负责辖区内长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长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承担长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十六)泰州银监分局
1.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工作。
2.督促所辖区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落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三十七)市建工局
1.负责市区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管。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八)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政策制定。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以及企业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活动。
(三十九)市供销社
1.负责全市供销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级供销合作社做好所属企业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烟花爆竹等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3.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震情监测和预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
2.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一)市消防支队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2.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4.依法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四十二)市邮管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
3.对邮政行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禁止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禁寄物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所有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区)对应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明确班子成员、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每年年初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机构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市政府视情况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对同类事故多发、伤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挂牌重大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完成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能及时有效查处、事故责任追究措施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市政府适时发出预警通报,并视情况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各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细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或下达“安全生产任务书”,全程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全市“四个文明”考核体系,纳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规范考核办法,优化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对各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按照“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应当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对有关地区、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巡查,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综合或专项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每年应当对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事故、巡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重点工作推进等重要事项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查处,及时公告督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并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移送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抄送移送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学习培训体系,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不少于4课时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不得少于8课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区)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规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履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
第二十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