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09-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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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6〕156号)、《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泰政发〔2016〕5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落实《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水十条》)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总结自评和上级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指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流域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黑臭水体、地下水等四类水体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七个方面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 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80分以上为优秀;
(二)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三)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考核评分:
(一)完成国家、省以及市考核断面(点位)年度水质目标,可得基础分80分;
(二)以各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基础得分为起扣点,国考流域地表水每个断面(点位)不达年度水质目标的扣15分;省考流域地表水每个断面(点位)不达年度水质目标的扣8分;市考流域地表水每个断面(点位)不达年度水质目标的扣4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不达年度水质目标的扣15分;黑臭水体不达年度水质目标的扣10分;地下水每个断面(点位)不达年度水质目标的扣10分。
(三)考核断面(点位)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应分值计算附加分。年底水质目标完成的,附加分计入考核;未完成的,该项附加分不计入考核总分。
(四)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对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考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按照环保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实施情况规定(试行)》 (环水体〔2016〕179号)评价,省考断面(点位)特殊情形报省环保部门认定,市考断面(点位)特殊情形由市环保部门认定。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分大于60分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等级即为综合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考核等级降一档作为综合考核结果。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核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国土、住建、水利等部门负责考核,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市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及水利等部门负责考核,形成部门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7—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2021年对2017—2020年期间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国考流域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有1个未达目标的,或省、市考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任何一项未达目标的,终期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是《市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市确定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水质目标,根据《市水十条》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把重点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国家、省以及市考断面(点位)断面长(责任人),合理安排重点工作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当包括水环境质量、重点工作、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进行集中会商认定,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各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应当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考核中弄虚作假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因推进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考核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