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1-10-0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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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2020〕5号)、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法〔2021〕4号)的要求,现将泰州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泰州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除税务、国家安全、海关、银保监、人行、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外,政府其他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能。
二、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泰州市司法局代表泰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市(区)司法局代表各自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整合行政复议职能的政府部门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五、市、市(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地址、电话:
泰州市司法局,地址:海陵区梅兰东路199号一楼,电话:86197836;
靖江市司法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市司法局431室,电话:89180404;
泰兴市司法局,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18号市司法局530室,电话:80223865;
兴化市司法局,地址:兴化市九顷路28号,电话:83326746;
海陵区司法局,地址:海陵区人民东路26号E楼208室,电话:86225513;
姜堰区司法局,地址:姜堰区姜官路26号208室,电话:88220286;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司法局,地址:高港区港城路6号区司法局318室,电话:86966161。
特此通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