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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3-07-1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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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立免于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各单位发现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当场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的,免于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根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处罚种类,《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

四、《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其规定。

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七、《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和废止动态调整。

八、《清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泰交规〔2021〕1号附件.xlsx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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