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1-07-0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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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配设电梯、具备增设电梯安全条件、结构条件的住宅房屋。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主体、政府指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成立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集中服务窗口和相关协调机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好水、电、气等管线迁改工作,支持增设电梯周边环境“微整治”。
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调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水、电、气等单位做好管线迁改工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档案归档工作。
2.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审查、指导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的设备安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工作。
4.消防救援机构: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否妨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指导工作。
5.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
6.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协助做好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工作。
7.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四、实施程序
1.业主共同决策。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业主作为使用主体,应当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2)确定增设电梯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4)其他需要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2.方案设计。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的楼房地形和结构进行现场查勘,设计符合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
3.联合审查。使用主体应当向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明确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集中服务窗口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增设电梯申请表;
(2)业主共同决策的相关材料;
(3)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组织联合审查应当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参加。
4.现场公示。实施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设计方案、施工周期及作业时间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5.进场实施。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安全并做好施工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文明施工,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在电梯安装之前申请并接受电梯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督检验。监理单位承担现场监督责任。
6.竣工验收。使用主体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将相关档案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档案接收通知书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电梯使用相关手续。
五、支持政策
1.对市区范围内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增设电梯,给予每台12万元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优先用于增设电梯涉及的设计监理、管线迁改、周边环境“微整治”、安全检测等工作。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执行。
2.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可以在出资额度内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及主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分批实施”的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探索共有产权增设电梯模式。
六、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不变更房屋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出让人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有关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自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出让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