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3-0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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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采取定期评选的方式产生,每五年进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九条  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推荐。推荐人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经所在单位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逐级推荐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核。推荐人选上报后,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应当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意见;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人选,还应当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三)研究。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核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

(四)公示。对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市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决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市委、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奖金、证书等。

第十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待遇政策由市政府制定,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待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大力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并加强同其联系,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引导其再立新功。

第十二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户籍或者单位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发生户籍或者工作变动、亡故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时,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应当及时向属地总工会报告,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处置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合法权益,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撤销其称号:

(一)通过伪造先进事迹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留党察看、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或者丧失国籍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应当撤销的情形。

撤销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称号,按程序由市总工会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泰政发〔1997〕316号)、《泰州市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实施意见》(泰政发〔2013〕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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