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9-0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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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到83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重复享受。
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以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64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32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10元/人·月。
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20元/人·月。
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附则
本标准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原享受对象、列支渠道、发放办法等口径不变。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