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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9-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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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泰州市区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动态更新,包括详细规划勘误、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和详细规划修改。

第二章  详细规划勘误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勘误:

(一)对详细规划文本或者图件中的信息错漏、无针对性说明以及与技术规范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修正的;

(二)对详细规划中因地形地貌、用地勘界、产权边界、保留用地界线表达不准确,或者坐标转换、比例尺衔接造成精度差异等问题进行修正的;

(三)对详细规划编制或者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技术单位书面说明后,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明显错漏进行修正的。

第五条 详细规划勘误由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说明、图件、数据库。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第六条 控制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中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调整,在相关管控要素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微调详细规划中的控制线并相应调整相邻地块用地边界的;

(二)因道路、绿化、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实际需要,在不影响系统功能、不改变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线等级、走向和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需微调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控制线及其相邻地块用地边界的。

第七条 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用地边界修正的;

(二)增加公益性用地,或者在确保公益性设施用地规模、配建标准、服务水平不降低且位置满足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调整公益性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的。

第八条 土地使用性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土地出让前,在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商住混合用地、居住用地等用地性质之间的互换,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

(二)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等用地性质之间的互换,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研发设计用地,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

(三)在符合混合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混合产业用地功能兼容、高效配置,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科学混合布置,增加产业用地功能兼容性的。

第九条 地块控制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因实际需要,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下限,并对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对经营性用地的控制指标上限进行修正,容积率(含地下空间计容建筑面积)上限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5%、建筑高度上限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10%的;

(二)在符合相关用地政策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修正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且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上限不超过2.0,科研(研发设计)用地容积率上限不超过2.8的;

(三)在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调整建筑退让距离的。

第十条 交通市政设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因实际需要,在满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不降低路网密度的前提下,增加、调整优化城市支路,或者将产业用地合并使用,取消城市支路的;

(二)因实际需要,在满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增加地面连通道、空中连廊、地下连通道、隧道、跨河桥梁或者增加设置交通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的;

(三)因实际需要,对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湾公交站、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泊位等进行修正的。

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初步审查。申请主体向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技术修正方案(含专题研究报告、图件、数据库),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同意的,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二)论证公示。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涉及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按照规定组织规划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审查批准。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批准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四章  详细规划修改

第十二条 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规划发生变更,导致详细规划单元、街区的目标定位、主导功能、用地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单元、街区修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街区图则修改:

(一)不改变详细规划街区的目标定位、主导功能、用地布局基本结构;

(二)建筑高度调整不突破风景名胜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管控区域要求;

(三)涉及范围不超过详细规划街区面积的20%且总面积在100公顷以下。

第十四条 详细规划修改由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详细规划勘误,是指对已批准详细规划中的信息不全、成果表达不准确、有明显错漏等问题进行修正;

(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指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修正;

(三)详细规划修改,是指详细规划勘误、详细规划技术修正以外的其他详细规划动态更新,具体包括详细规划单元修改、详细规划街区修改、详细规划街区图则修改;

(四)绿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各类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范围控制线;

(五)蓝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界线;

(六)黄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交通运输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控制线;

(七)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八)道路红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九)公益性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内的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特殊用地等;

(十)经营性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内的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等;

(十一)产业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内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研发设计用地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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